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7322號債權人黃勝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育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支票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債務人周育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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