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一六九號
上訴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康柏 被上訴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偉明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黃騰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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