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1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林正欣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7月16日予以羈押,嗣於96年10月16日延長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蘇錦秀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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