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6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2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本院判決書附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竊盜│竊盜│││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3月19日│98年2月19日│98年2月26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案號│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偵字第11│察署98年度偵字第84│││1043號│226號│28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1152│98年度易字第1448│98年度審訴字第1542││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8年5月26日│98年7月10日│98年7月17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8年6月15日│98年8月7日│9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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