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39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得蒼 即竣盛工程行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0,88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5,2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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