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16號聲請人綦嶼珠監護人 蔡楚榮 上列聲請人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應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綦嶼珠之監護人蔡楚榮,是蔡楚榮應具狀更正為聲請人,並將受監護宣告之人綦嶼珠列為相對人。
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丁茂生 同意蔡楚榮以受監護宣告之人綦嶼珠名義購置系爭不動產之同意書。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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