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3號聲請人 謝茂雄 代理人 謝宗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9年度財管字第140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民事卷宗內資料。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 陳謝阿治 之弟,茲聲請人為明瞭選任被繼承人陳謝阿治之遺產管理人等情,爰為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乃陳謝阿治之弟乙節,據其提出本院101年度親字第46號家事判決與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能事。是參酌前述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可准許。
四、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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