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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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簡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簡字第12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第拾貳行至第拾柒行關於:「另被告前於民國九十二年間,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並於九十七年四月十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其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犯行,尚不符合宣告緩刑之規定,附此敘明。」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