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1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122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97年度易字第565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20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審法院之判決書於民國(下同)97年5月2日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甲○○之住所,由其同居人即其父親 姚永福 代收,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57頁),上訴人雖於法定上訴期間內(同年月12日)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嗣經原審法院通知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函業於97年5月21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59頁)。惟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嗣後經本院以裁定通知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97年7月14日送達予上訴人之住所,由其同居人即其父親姚永福代收,此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提上訴書狀敘明具體理由,依上開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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