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292號原告同佑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一六0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臺中簡易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楊萬益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霞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