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4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11,0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