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37號原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 律師
涂榆政 律師 張育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64,5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0,5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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