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37號原告摩傑美術工程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成豐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柒拾陸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捌仟零貳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柒仟零貳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