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02號原告乙○○
之2被告甲○○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6347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444元,該裁定已於96年5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