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2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英鶴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本院於101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頁「犯罪事實及理由」第九列「 陳鼎峯 」更正為「 陳頂峯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考。
二、查本案告訴人即被害人為陳頂峯,有附件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可考,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頁「犯罪事實及理由」第9列「陳鼎峯」顯屬誤寫,揆諸上開規定,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傅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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