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3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許洧睿 (原名 許文福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著有規定。次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253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49條第1項第7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業經本院於101年7月27日核發101年度司促字第685號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債務人並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是債權人該案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此有相關卷證可稽,從而,債權人就已經債務人異議而視為起訴之同一債權,再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係有違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乃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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