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56號原告 蘇香梅
劉少華 被告 黃鎂銀
林鑫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尚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