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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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0號原告 董美螺
董秀娜 董騏緯 董秀雲 兼上一人送達代收人 董君柔 被告 董同奏 上列原告與被告董同奏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董同奏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董同奏住「金門縣金城鎮古城里小古崗37號」,惟本院按上址付郵送達結果,卻經郵政機關以「遷移」為由予以退件,致無法合法送達,自難認上址即係被告真正之住所或居所,並使本院無從依法為相當之處理。亦即,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參照首揭說明,依法自應定期命原告補正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