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七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0七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蕭清清法官蔡正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