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71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非訟代理人 劉選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翔國際有機生技有限公司、 蔡凱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所提出新臺幣壹仟陸佰萬元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撥款申請書,均非債務人龍翔國際有機生技有限公司所簽立,請補正正確之請求內容。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