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39號原告 趙小鸞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複代理人 葉立宇 律師被告 陳秀玲 訴訟代理人 李中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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