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9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1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91號原告 劉瑞蘭 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 律師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人 陳彥伯 (局長)訴訟代理人 張淑芊 上列當事人間因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業經本院準備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序,並定107年1月12日上午10時20分於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玫君
法官侯志融法官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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