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5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發展觀光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98號原告 廖浚潁 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朱立倫 (市長)上列當事人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不服被告於民國106年6月3日以新北府觀管字第1061037425號執行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處分書所為關於裁處罰鍰新臺幣10萬元部分之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1段161號,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林麗真法官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