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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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一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之母被告乙○○右聲請人因被告搶奪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甲○○以被告乙○○之母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五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孝聰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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