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6號原告 湯明翰 被告行政院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福 同上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1年度救字第1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紀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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