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聲字第223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5年度北簡聲字第223號聲請迴避事件,對於
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3日所為裁定提出「民事聲請更正裁定+停
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抗告+異議+聲請
再審狀」,核其內容係對本院106年2月23日所為裁定聲明不服,
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詹慶堂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