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海商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海商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海商上字第7號上訴人美商美國總統輪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作義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複代理人 王松淵 律師被上訴人宙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獻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玉完法官呂太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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