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38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刑保字第九四OO三九O五號)。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法官王綽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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