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震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7年度聲沒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仿冒「STARBUCKS」商標圖案之瓷杯貳佰肆拾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震宇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47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STARBUCKS」商標圖案之瓷杯貳佰肆拾個為仿冒商標商品,爰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復有規定。
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以107年度偵字第47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據聲請人提出相關卷證經本院核閱無誤。扣案仿冒「STARBUCKS」商標圖案之瓷杯240個,經送理律法律事務所為鑑定(取其中套組1套),確認系爭瓷杯並未符合STARBUCKS嚴格的品牌指導原則與品質標準且非STARBUCKS針對國際性或是當地性所研發,並非STARBUCKS所認可或授權的產品,係為仿冒品等情,有鑑定報告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等件在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均確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則依首揭規定,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