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85號原告華福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奇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被告奇福營造有限公司聲明異議,依法本件視為起訴,原告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6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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