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5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聖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聖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聖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聲請書漏引此法條),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爰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且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參114年度執聲字第112號卷第5頁),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正當,爰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附表所示之罪分為妨害自由罪、詐欺取財罪、強盜罪、施用毒品罪,所侵害法益及罪質之異同,並衡酌各犯罪時間相距時間等因素,及考量本院詢問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參本院卷第33頁陳述意見狀),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附表】受刑人陳聖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自由

詐欺

強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年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13日

110年12月20日

110年6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56號等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46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36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19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41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365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7日

112年6月15日

112年8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19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41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365號

確定日期

112年5月31日

112年7月17日

112年10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69號(已經原審羈押82日)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35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87號(已經原審羈押234日)

編號1、2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26日凌晨0時21分許為警採尿回溯前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17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896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896號

確定日期

113年3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84號

(113年度執緝字第408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