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292號聲請人台南市第106期國平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石文發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三、第六行中關於「 石文勝 」之記載,應更正為「 石文盛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分別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梁雅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