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0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0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06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曾福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壹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福田於民國94年04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4月14日起至民國96年04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2月18日止累計91,826元正未給付,其中44,018元為本金;47,724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曾福田於民國93年08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8月23日起至民國98年08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2月18日止累計139,351元正未給付,其中79,905元為本金;49,076元為利息;10,37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7067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福田│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88%│││44018││2月19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曾福田│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99%│││79905││2月19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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