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0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05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陳筱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壹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陳筱茵於民國98年12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99124元整。
1.其中新臺幣252428元整,自民國102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34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2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
2.其中新臺幣146696元整,自民國101年12日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84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1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99124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705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筱茵│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252428││月13日起││三四│││元│││││├──┼───┼─────┼──────┼──────┼───────┤│002│新臺幣│陳筱茵│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146696││2月8日起││八四│││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筱茵│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252428││月13日起││新台幣1000元之│││元││││違約金。│├──┼───┼─────┼──────┼──────┼───────┤│002│新臺幣│陳筱茵│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146696││2月8日起││新台幣1000元之│││元││││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