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2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應徵第一審審裁判費新臺幣二萬零八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書記官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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