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6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乙○○受告知人丙○○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被告戊00000000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 律師被告己○○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複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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