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71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誣告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誣告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0月19日,犯誣告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第3611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88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於96年6月4日確定;復因於緩刑前即95年6月14日更犯公然侮辱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6年8月17日以96年度上字第528號判處拘役59日,減為29日確定,上開誣告案件所宣告之緩刑,再經本院以97年度審撤緩字第3號宣告撤銷,並於97年4月15日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裁判書各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文廣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