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72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犯中華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3項之罪,且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者,不予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6款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3月6日犯95年7月1日施行前(即於92年
2月6日公布,並於公布後6個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
3項之罪,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623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在案,有卷附本院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可稽。茲雖檢察官雖就受刑人所犯該罪,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刑云云。惟受刑人所犯上揭罪名,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依首開條文規定,不在得予減刑之列,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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