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947號原告 李文宏 訴訟代理人 徐坤堂 被告 蕭有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元及自民國100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貳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其於民國99年間,經由訴外人 永慶 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慶房屋)居間仲介,向被告買受坐落新北市○○區○○段○○○○○號面積45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2之土地,及其上公館段6077建號即門牌新北市○○區○○路○○○號4樓之建物(下稱系爭房地),兩造於99年11月17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價金為新台幣77
0萬元,原告已如數給付前開買賣價金與被告,被告亦已將系爭房地交付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
(二)系爭房地交付原告後,原告因重新裝潢系爭房屋,而欲拆除原設置之輕鋼架及碳酸鈣板時,發現系爭房屋天花板有嚴重鋼筋外露及水泥塊大量剝落之情形,此有系爭房屋格局圖及拆除裝潢後對照之現場照片可稽。原告告知訴外人永慶房屋上情後,永慶房屋遂委請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尚昕材料實驗室就前揭鋼筋外露部分進行硬固混凝土氯離子含量試驗,其每立方公尺水溶性氯離子重量竟高達0.702公斤,已超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民國83年及87年版CNS3090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不得超過0.3及0.6公斤/立方公尺之限制,系爭房屋即為俗稱之「海砂屋」,具有結構安全上之瑕疵,實已嚴重侵害原告住居之安全。
(三)兩造於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前,永慶房屋即示以經被告簽名確認之標的物現況說明書,被告於該說明書第21項「是否現有或曾有鋼筋外露或水泥塊剝落之情事」及第23項「是否有龜裂傾斜之情形」等欄均勾選「否」,且原告於永慶房屋帶看系爭房屋後,發現臥室牆面有細微龜裂情形,為家人長久居住之健康與安全計,曾詳細詢問被告系爭房屋是否有其他鋼筋外露或水泥塊剝落之情形,其亦明確表示無任何其他狀況,此可參不動產說明書第3頁第肆條產權相關注意事項所載,被告亦於建物現況確認表第6項「是否有鋼筋外露或水泥塊剝落之情事」欄勾選「否」並簽名其上。更有甚者,原告於發現系爭建物有前揭天花板鋼筋外露、水泥塊嚴重剝落情形後,要求被告負瑕疵擔保責任,經永慶房屋協助與被告協議處理,其竟僅願以原買賣價額的8折買回系爭房地,嗣後更遠避他處拒不處理。其已於100年2月11日對被告寄發存證信函,主張減少價金之意思表示,被告於同年2月14日收受送達,惟被告仍置之不理。
(四)系爭房地既存有上揭鋼筋外露、水泥塊剝落之情事,被告自應依民法第354條規定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被告受領原告所給付770萬元之買賣價款,原告得依民法第359條但書之規定請求被告減少系爭買賣契約之買賣價金2成即154萬元,此部分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原告受有損害,爰依不當得利規定訴請返還等語。
(五)聲明:①被告應給付原告15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系爭房地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系爭房屋格局圖及拆除裝潢後對照之現場照片、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尚昕材料實驗室硬固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測試報告、系爭房屋標的現況說明書、不動產說明書、建物現況確認表、100年2月11日台北安和郵局存證257號存證信函及簽收回執等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依買賣瑕疵擔保請求權,主張減少價金並應返還不當得利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生效翌日即100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原告之聲請,酌定如主文所示相當擔保金額,為准許假執行之宣告。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