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4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74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740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顥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緝字第2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顥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證據:㈠被告周顥於偵訊中之自白。
㈡台北縣永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永和區,下同)72年次役男
周顥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及所附境管局入出境查詢資料各1件。
㈢臺北縣政府(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95年10月19日北府民徵
字第0950734185號、臺北縣永和市公所95年10月4日北縣永字第0950032426號、內政部役政署91年6月19日役署徵字第0910052179號函文各1紙。
㈣臺北縣永和市公所95年10月12日送達 周中俞 即被告之父而遭
退回之公文封影本、送達證書、95年11月9日北縣永兵字第0950036427號公告等影本各1件及現場公告照片7張。
二、核被告周顥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服兵役乃其應盡之國民義務,竟以在學學生身分申辦短期出境觀光
2個月,出境後滯留境外未歸而逃避兵役徵集,危害國家徵兵制度,破壞兵役制度之公平性,損及潛在之國防動員兵力,應予非難,兼衡其前無犯罪前科紀錄之品行,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緝字第2374號偵查卷第3頁),並念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緝字第2374號被告 周顥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鄰○○街○○
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顥係役齡男子,於民國95年7月21日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規定核准出境二個月後,原應於同年9月21日前返國,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屆期未歸,經臺北縣永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永和區,下同)公所於95年10月4日以北縣永兵字第0950032426號函催後,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函送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入出境資料查詢、台北縣永和市公所函文及內政部役政署函文等附卷可查,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檢察官王正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卓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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