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51號
原   告 慶豐文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豐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2,9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