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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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51號
原 告 慶豐文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豐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2,9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