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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