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3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語蘋 發支付命令(98
年度司促字第504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其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051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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