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8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部份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
30日以98年度中補字第2048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2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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