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23號
原   告 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籐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03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其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94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丙○○最新
  謄本(記事欄物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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