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建小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建小補字第2號

原告 潘燕秀 即浚達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人豪 即生活髮藝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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