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認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59號聲請人甲○○
乙○○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惟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民法第1079條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1073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倘收養子女違反上述民法第1073條第2項關於收養者與被收養者年齡差距限制之規定者,其收養即為無效,同法第1079條之4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收養,聲請人甲○○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現年28歲,而聲請人乙○○係00年0月00日生,現年13歲,二者年齡相差未達16歲,不符合上開收養者與被收養者年齡差距限制之規定,此與前揭民法第1073條第2項之規定,顯有未合。觀諸前揭民法第1079條之4所定,其收養即屬有收養無效之原因,本院自不得為認可之裁定。是本件聲請人所為認可收養子女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德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