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1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9日所為之協商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協商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增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協商程序係由本院指定公設辯護人協助被告甲○○進行協商,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稽,是原協商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載指定辯護人,顯係文字上之漏載,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增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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