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在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甲○○因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7年3次│有期徒刑18年│├──────┼─────────┼─────────┼─────────┤│犯罪日期│96.10.11│97.1.1、97.1.11、│97.1.9││││96.12.26││├──────┼─────────┼─────────┼─────────┤│偵查(自訴)│彰化地檢96年度毒│彰化地檢97年度偵│彰化地檢97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275號│字第2121號│字第2121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2171│98年度上更一字第│98年度上更一字第││實││號│138號│138號││審├────┼─────────┼─────────┼─────────┤││判決日期│96.12.25│98.08.12│98.08.12│├─┼────┼─────────┼─────────┼─────────┤│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2171│98年度上更一字第│98年度上更一字第││決││號│138號│138號││├────┼─────────┼─────────┼─────────┤││判決│97.04.24│98.08.31│98.08.3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是│是│否││罰之數罪││││├──────┼─────────┼─────────┼─────────┤│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彰化地檢98年度│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3264號│執字第5610號│執字第561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6年10月│有期徒刑5年5次│有期徒刑5年2月2次│├──────┼─────────┼─────────┼─────────┤│犯罪日期│97.1.10│①97.2.26②97.2.26│97.1.9、97.2.7││││③97.1.9④96.12.25│││││⑤97.1.12││├──────┼─────────┼─────────┼─────────┤│偵查(自訴)│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7年度偵│彰化地檢97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121號│字第2121號│字第212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更一字第│98年度上更一字第│98年度上更一字第││實││138號│138號│138號││審├────┼─────────┼─────────┼─────────┤││判決日期│98.08.12│98.08.12│98.08.12│├─┼────┼─────────┼─────────┼─────────┤│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更一字第│98年度上更一字第│98年度上更一字第││決││138號│138號│138號││├────┼─────────┼─────────┼─────────┤││判決│98.08.31│98.08.31│98.08.3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否│否│否││罰之數罪││││├──────┼─────────┼─────────┼─────────┤│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彰化地檢98年度│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5610號│執字第5610號│執字第561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4月│││├──────┼─────────┼─────────┼─────────┤│犯罪日期│97.1.12│││││││││││││├──────┼─────────┼─────────┼─────────┤│偵查(自訴)│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12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更一字第││││實││138號││││審├────┼─────────┼─────────┼─────────┤││判決日期│98.08.12│││├─┼────┼─────────┼─────────┼─────────┤│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更一字第││││決││138號││││├────┼─────────┼─────────┼─────────┤││判決│98.08.3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否││││罰之數罪││││├──────┼─────────┼─────────┼─────────┤│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56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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