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667號原告 陳晏誼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 律師被告張瑞山
王月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五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王小芬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667號原告 陳晏誼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 律師被告張瑞山
王月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五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王小芬